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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知民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季丽萍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季丽萍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知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四层403室。法定代表人张洪波,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马豹,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季丽萍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吴 剑 平审 判 员 王 卫 华人民陪审员 王 晓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