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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海雨与张金环、马淑芹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雨,张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雨,女。被执行人:张金环,女;马淑芹,女。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辉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淑芹银行存款3720.00元,待我院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兆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