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海雨与张金环、马淑芹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雨,张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雨,女。被执行人:张金环,女;马淑芹,女。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辉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淑芹银行存款3720.00元,待我院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兆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