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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舞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舞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9月27日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4月24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吴小辉出庭支持公诉,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负责舞钢市铁山乡六合苑中心社区综合办公楼建设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但另辩称本次事故的发生有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未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诸多因素,希望法庭公正处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舞钢市铁山乡六合苑中心社区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被告人宋某某作为舞钢市铁山乡政府副乡长实际负责六合苑中心社区项目工作。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未搭建安全防护网、工人施工未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等众多安全隐患,在舞钢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指令书后,宋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整改,致使在2012年11月18日该工程建筑工人刘文学在施工时从综合办公楼五楼坠落死亡的安全事故。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人魏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证言,宋某某户籍证明、中共舞钢市委组织部舞组干(2011)28号任免通知、中共舞钢市铁山乡委员会舞铁发(2012)61号关于调整铁山乡党政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舞钢市铁山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宋某某职责证明、舞钢市人民政府舞政(2012)33号《关于印发﹤舞钢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舞建(2010)193号《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山乡六合苑中心社区综合办公楼项目施工合同、舞钢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舞建安监管指令(2012)第(A012)号、舞建安监管指令(2012)第(A30)号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指令书、调解协议书以及认罪书等证据,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作为舞钢市铁山乡政府副乡长实际负责六合苑中心社区项目工作,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指令书后,仍不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整改,致使发生安全建设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某某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安全事故系多种因素造成,虽宋某某不履行职责是其中主要因素,但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天禄代理审判员  张占营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朝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