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盛伦前与操世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伦前,操世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281号原告:盛伦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操世毕,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盛伦前诉被告操世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伦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操世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伦前诉称:被告于2012年6月11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同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合计12万元。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1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盛伦前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新港镇克里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去向不明;3、借条二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操世毕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和辩论,作如下归纳认定: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证据无异议。经审核,原告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操世毕于2012年6月11日及同年10月18日分两次向原告盛伦前借款5万元及7万元,合计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及归还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操世毕归还原告盛伦前借款12万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操世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良兵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