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婉青与仇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婉青,仇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保字第2号申请人:朱婉青。被申请人:仇月明。申请人朱婉青为与被申请人仇月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婉青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仇月明所有的浙G×××××号汽车,保全价值1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仇月明所有的浙G×××××号汽车,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子洪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丽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婺保字第2号金华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关于申请人朱婉青为与被申请人仇月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金婺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诉前保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仇月明所有的浙G×××××号汽车,保全价值1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承办民警:王革、方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