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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67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释杰,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3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学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胥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