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67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释杰,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3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学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胥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