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秀环与陈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环,陈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李秀环,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文良,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秀环与被告陈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环负担。审判员 周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