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胡开创、刘松林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开创,刘松林,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08号申请人:胡开创。申请人:刘松林。现申请人胡开创与刘松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14日经梁子湖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两车受损由胡开创负责修理。申请人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开创与刘松林就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前述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