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朱某某,女,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贺睿,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