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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朱某某,女,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贺睿,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