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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掖市某拆迁公司与和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某拆迁公司,和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掖市某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多珍,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某,女,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某拆迁公司与被告和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某拆迁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某拆迁公司现以与被告和某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张掖市某拆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掖市某拆迁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生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