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额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与冯国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冯国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额民初字第639号原告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国章,男,46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国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取暖费4167元。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侯乐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国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