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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18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南通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春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春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黑体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1829-2号原告南通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国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华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爱珍,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新,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南通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晓东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