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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叠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申请执行桂林市鑫北海渔港饮业有限公司、徐小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桂林市鑫北海渔港饮业有限公司,徐小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负责人:廖永成。被执行人:桂林市鑫北海渔港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富。被执行人:徐小富。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桂林市鑫北海渔港饮业有限公司、徐小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涉及被执行人桂林市鑫北海渔港饮业有限公司、徐小富的案件由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移送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