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忠新与北京常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新,北京常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李忠新,男,1979年1月6日。被告北京常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20楼105室。法定代表人孙耀辉。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忠新与被告北京常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常州园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昌平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忠新依据被告住所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常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裕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