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马秀梅与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梅,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民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马秀梅,女,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陵园街**号。委托代理人杜成清,海拉尔区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郊十二公里。负责人陈彦硕,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邵志成,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法定代表人叶向东,职务执行董事。原告马秀梅诉被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秀梅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养老统筹金及医疗保险金64000元,支付1994年9月至2006年7月工资42600元,并给付交通费1708元,案件受理费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89元,合计1106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于2013年12月23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秀梅养老统筹金及医疗保险金、工资、交通费、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110697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兴安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德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