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淳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任XX诉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张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淳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任XX,男,生于1967年10月15日,汉族,住本县马家镇东咀村,农民。被告张XX,男,现年48岁,汉族,住本县马家镇永丰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诉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前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XX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党林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