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立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沈阳师联艺术幼师培训学校、沈阳师联幼师中等职业学校与沈阳广播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师联艺术幼师培训学校,沈阳师联幼师中等职业学校,沈阳广播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立初字第00017号原告:沈阳师联艺术幼师培训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78873564-2)。法定代表人:石鑫,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景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佳宁,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师联幼师中等职业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76958440-4)。法定代表人:石鑫,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景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佳宁,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广播电视台(组织机构代码证:56465334-9)。被告:辽宁广播电视台(组织机构代码证:69618400-3)。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师联艺术幼师培训学校、沈阳师联幼师中等职业学校诉被告沈阳广播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师联艺术幼师培训学校、沈阳师联幼师中等职业学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师联艺术幼师培训学校、沈阳师联幼师中等职业学校负担。审判员 来 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立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