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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立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沈阳师联艺术幼师培训学校、沈阳师联幼师中等职业学校与沈阳广播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师联艺术幼师培训学校,沈阳师联幼师中等职业学校,沈阳广播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立初字第00017号原告:沈阳师联艺术幼师培训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78873564-2)。法定代表人:石鑫,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景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佳宁,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师联幼师中等职业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76958440-4)。法定代表人:石鑫,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景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佳宁,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广播电视台(组织机构代码证:56465334-9)。被告:辽宁广播电视台(组织机构代码证:69618400-3)。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师联艺术幼师培训学校、沈阳师联幼师中等职业学校诉被告沈阳广播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师联艺术幼师培训学校、沈阳师联幼师中等职业学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师联艺术幼师培训学校、沈阳师联幼师中等职业学校负担。审判员 来 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立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