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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亚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琉金箱包有限公司、陈树根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亚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陈树根,干春珠,陈忠林,钱峰,上海琉金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538号原告上海亚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树根。被告干春珠。被告陈忠林。被告钱峰。被告上海琉金箱包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亚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树根、干春珠、陈忠林、钱峰、上海琉金箱包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树根、干春珠、陈忠林、钱峰、上海琉金箱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27元,由原告上海亚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景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晓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