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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立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张桂云与原审原告胡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永,张桂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立民监字第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永,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原审被上诉人(二审被告):张桂云,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原审上诉人胡永与原审被上诉人张桂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商民二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母XX、蒋秀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王 锋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