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曾某某,男,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缴诉讼费,并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