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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开祥与杨昇、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祥,杨昇,王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669号原告:李开祥。委托代理人:孙太圣,东平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昇。被告:王丽娟。原告李开祥与被告杨昇、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的欠据系被告杨昇之妻所写,被告王丽娟亦否认自己出具了涉案欠据,且其与池传山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开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