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2013)峨民初字第307号韦孟竹与汪于为离婚纠纷一案调解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峨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韦某(曾用名韦某某),女,壮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云丽,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曾用名汪某某、汪某某),男,汉族。原告韦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翔文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唐卫益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10月26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2003年2月5日补办登记结婚。1999年元月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汪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韦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同意调解和好。2013年5月15日至今,被告因与原告发生争吵离家出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韦某与被告汪某自愿离婚;2、婚生子汪某某随原告韦某居住生活,被告汪某于每月5日前支付儿子汪某某300元生活费。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翔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卫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