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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蔡同华与邱明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同华,邱明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蔡同华。被告:邱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同华诉被告邱明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同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昌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闻婉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