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与曲阜恒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曲阜恒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曲阜恒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曲阜恒辉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333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山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