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张民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张梅,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朱文玲,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