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邢秀芳与方其桂、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秀芳,方其桂,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汪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66号原告:邢秀芳,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方其桂,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沈惠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香,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恒斌,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勇,男,汉族,住无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秀芳诉被告方其桂、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及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秀芳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邢秀芳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春审 判 员 孙 琴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