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台州市盛博电缆有限公司与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盛博电缆有限公司,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盛博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忠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聪。委托代理人:陈峰。委托代理人:江轮权。上诉人台州市盛博电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初字第19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盛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市盛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