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亓洪功与亓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洪功,亓汉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亓洪功。被告:亓汉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洪功与被告亓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亓洪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亓汉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亓洪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洪功撤回对被告亓汉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亓洪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亓鑫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