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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罗海芹与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芹,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罗海芹,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杜成清,海拉尔区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负责人陈彦硕,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邵志成,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定代表人叶向东,职务执行董事。原告罗海芹诉被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呼民再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海芹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养老统筹金及医疗保险金54939.51元,并支付1994年9月至2006年7月的工资426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95元,共计99734.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于2013年12月23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海芹养老统筹金及医疗保险金、工资、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99734.51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呼民再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兴安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德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