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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金某某,女,1953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49年5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日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海滨附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