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金某某,女,1953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49年5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日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海滨附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