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李保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王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李保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某,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64号。法定代表人卓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原告李保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中,原告李保平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保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卞金萍人民陪审员 魏小燕人民陪审员 袁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