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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杨秀运与张祝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运,张祝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78号原告:杨秀运,男,1955年7月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祝桥,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运与被告张祝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承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