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杨秀运与张祝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运,张祝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78号原告:杨秀运,男,1955年7月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祝桥,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运与被告张祝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承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