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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3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487-1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赵某某,女,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韩晓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