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明金、邱银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光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黄明金,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农民,住光泽县。申请人邱银花,女,汉族,1969年3月2日生,农民,住光泽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明金、邱银花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明金与邱银花健康权纠纷,于2013年12月4日经光泽县司前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邱银花本人的医疗费429元由其自行承担;二、邱银花除先期为黄明金垫付医疗费783元外,还应一次性支付黄明金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整(已付清);三、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款支付后,该健康权纠纷就此终结。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梅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