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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5号原告朱某某,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以通过调解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天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买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