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全椒德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01-1号原告:全椒德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梁广付,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德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全椒德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全椒德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吴某某、钟某某的房地权证全字第××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担保人王成权的全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担保人靳某某的全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二、冻结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史克银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