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章友成与姜惠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友成,姜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保字第1号申请人:章友成。被申请人:姜惠忠。申请人章友成为与被申请人姜惠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章友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姜惠忠所有的浙G×××××号汽车,保全价值3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姜惠忠所有的浙G×××××号汽车,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子洪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丽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婺保字第1号金华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三大队:关于申请人章友成为与被申请人姜惠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金婺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诉前保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姜惠忠所有的浙G×××××号汽车,保全价值3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承办民警:梅亮、华海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