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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一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2365号原告郭某,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鞠仙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女,198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瑞堂,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书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兴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