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2365号原告郭某,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鞠仙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女,198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瑞堂,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书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兴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