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袁中峰与沂南县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中峰,沂南县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53号申请人:袁中峰,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沂南县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职务,经理。申请人袁中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徐亮厚所有的鲁Q1XX**号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