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开民初字第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钱永高与徐海荣、徐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高,徐海荣,徐荣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开民初字第0331号原告钱永高。委托代理人XX。被告徐海荣。被告徐荣兴。委托代理人卞伟利。委托代理人朱蕾。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永高诉被告徐海荣、徐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钱永高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永高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永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5元,保全费1790元,合计4345元,由原告钱永高负担。审 判 长 季芳洁代理审判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