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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开民初字第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钱永高与徐海荣、徐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高,徐海荣,徐荣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开民初字第0331号原告钱永高。委托代理人XX。被告徐海荣。被告徐荣兴。委托代理人卞伟利。委托代理人朱蕾。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永高诉被告徐海荣、徐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钱永高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永高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永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5元,保全费1790元,合计4345元,由原告钱永高负担。审 判 长  季芳洁代理审判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