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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杨占领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湘连口村。法定代表人:杨占领,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司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栗荣红审 判 员  庞 涛助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