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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庄民初字第22号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5日。被告贾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2日。被告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闫稳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