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翠琴、李世洪申请执行张微、唐恭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琴,李世洪,张微,唐恭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翠琴,女,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李世洪,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微,女,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唐恭福,男,汉族,住乐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简阳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相关费用合计105518.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微有川MQ15**客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微所有的川MQ15**客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张微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微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微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干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