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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民劳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大江与马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江,马建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劳初字第44号原告郭大江,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马建民,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大江与被告马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大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诉讼费用,故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大江负担。审 判 长  金根周审 判 员  李喜儒人民陪审员  杨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