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民劳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大江与马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江,马建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劳初字第44号原告郭大江,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马建民,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大江与被告马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大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诉讼费用,故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大江负担。审 判 长 金根周审 判 员 李喜儒人民陪审员 杨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