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鳌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黄兆岳与XX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兆岳,XX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鳌保字第1号申请人:黄兆岳。被申请人:XX洁。申请人黄兆岳与被申请人XX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洁与王少蕊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鼎盛公寓A幢603室(所有权证号:0210012996,地号2-0204-0003-43)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洁与王少蕊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鼎盛公寓A幢603室(所有权证号:0210012996,地号2-0204-0003-43)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黄兆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隆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赖士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