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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商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健、朱立才与朱立才、朱崟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朱立才,朱崟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406号原告:周健。被告:朱立才。被告:朱崟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诉被告朱立才、朱崟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周健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陆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