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商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健、朱立才与朱立才、朱崟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朱立才,朱崟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406号原告:周健。被告:朱立才。被告:朱崟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诉被告朱立才、朱崟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周健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陆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