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蓬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程玉梅与魏丙波案、苏翠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梅,魏丙波,苏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蓬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程玉梅,女,194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魏丙波,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苏翠华,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系魏丙波之妻。蓬莱市人民法院(2007)蓬北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丙波应于2007年12月3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魏丙波名下的车牌号为鲁FNW3**汽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被执行人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抵押。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2013年12月25日到2014年12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1个月提交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荆 超执行员 赵明阳执行员 韩学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艳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