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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雪中、周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雪中,周卫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0250号原告江苏省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凤根。被告雷雪中,居民。被告周卫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雪中、周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雪中、周卫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雪中、周卫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江苏省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