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闵行区华漕镇钱更浪生产队与上海凯冠实业有限公司、黄舫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行区华漕镇钱更浪生产队,黄舫敏,上海凯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闵行区华漕镇钱更浪生产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诸忠兴。委托代理人闵曼君,上海闵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晓蕾,上海闵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舫敏,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凯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庄蓓蓓。委托代理人黄舫敏,男。原告闵行区华漕镇钱更浪生产队与被告黄舫敏、上海凯冠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蒋鸣良代理审判员 殷 雪人民陪审员 陈务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