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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郑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郑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郑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轶娜 来自